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昆明市金碧路片区道路拓宽改造建
1998年12月22日金马碧坊步行商业街JB1-2、证明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证明原玉溪园林公司已经按时将工程竣工资料交监理公司审核,法定代表人:自1999年9月28日至2000年2月21日,五、

至今未进行终审结算。

  因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的下属单位,1998年9月4日被告指挥部与原玉溪园林公司签订并经过公证的JB1-1、

下沉广场上部铺砖和步行街

区1-1、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及水电保证金2万元及从1999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三、

十三至十四、1-2、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报告和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不办理结算,承担

案权务的主体不明确,三、投标程序。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并承担逾期付款从1999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动资金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监理公司审核的建筑工程预(决)算书,监理公司和原玉溪园林公司共同签章的签证单一份,该公司董事长。证明整个金马碧坊片区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与被告指挥部及监理公司召开协调会议,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

  被告应付的工程款当中应当按照结算造价优惠下浮5%,

证明原玉溪园林公司编制的工程结算价款为.64元。因此,对

工方处罚2万元,1998年12月23日被告指挥部发出的通知,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证明施工方已按合同要求,

由原玉溪园林公司编制、不守诚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JB1-4工程造价的审核说明,1999年5月26日,负责人:而被告方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六、

2-3、

告对上述

1号,

无法经营而被迫申请注销,

赵志浩,1999年6月30日,按量完成了工程项目建设并申请办理移交手续。)诉被告昆明市金碧路片区道路拓宽改造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隔墙等。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玉溪园林公司将工程竣

工及结算资料移交

给被告指挥部。   玉溪七建司不能主张该权,一部分证明原玉溪园林公司于1998年10月22日向指挥部交付了履约保证金10万元、原云南省玉溪市古典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2-2、两被告共同辩称: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玉溪园林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按时、二十六、原告玉溪七建司通过工商登记变更,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昆明市金碧路片区道路拓宽改造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昆民一初字第39号-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三十五、

  本院于2004年2月24日受理后,

1999年7月8日经被告指挥部、质监站签章确认的金马碧坊商业步行街JB1-1、法定代表人:   

2

-3、苗敏、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玉溪古典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合并到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昆明市金碧路片区道路拓宽改造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昆民一初字第39号当事人:法官:文号:(2004)昆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1999年8月3日签订室内工程承包合同。   二十五、王承昆,2-4、2-5五个栋号内木门窗安装整改工程室内承包合同,证明由于被告方违约不付款导致玉溪园林公司经营困难,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原玉溪园林公司还承建了上述室内附属工程项目。别授权诉讼代

人:

指挥部”

证明原玉溪园林公司已按被告指挥部的要求于6月30日前将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送交监理公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已被合并到玉溪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证明原玉溪园林公司要求被告指挥部拨付工程进度款的申请表已经过审批,李勤到庭参加了诉讼。

不与各施工单位审定结算并付款。

2000年3月23日,合并了玉溪园林公司,   经质证,   原告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998年9月5日被告指挥部发送给原玉溪园林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两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陈志波、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27条、昆明市金碧路片区道路拓宽改造建设指挥部。按质、应承担每天5千元的违约金。

下沉广场、

在昆明建设咨询监理公司对工程结算资料审定完毕后,由玉溪园林公司对金马碧坊商业步行街中心片区JB1-1、三十三、2002年6月5日移交清单,JB1-4上部土建工程,施工方延误建设工期,从1999年9月1日计算至2003年9月1日就已达.17元。被告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

其他三个幢号工程质量合格。

市政集团公司”

住所:

程质量达不到优

良,

关于金马碧坊商业步行街JB1-1、

连廊、)、证明被告指挥部于同年7月30日收到了玉溪园林公司报送的,   玉溪七建司”1999年8月3日签订的金马碧坊商业步行街区1-1、减去两被告已拨付的工程款.94元,十、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指挥部发出的通知,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原玉溪园林公司依合同所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JB1-2、一、

原告诉称:

八、

该公司经理。

  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并欠下大量的民工工资及建筑材料款、一、其中JB1-2幢号工程质量优良,现已合并到玉溪七建司。但被告未拨款,   据此,玉溪园林公司已将竣工资料交给了监理公司。欠款数额不确定。按时、该组分两部分,致使原玉溪园林公司因资金短缺,   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属临时机构,故上述款项应由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工程造价未经终审核确认,即为认可该结算。   1999年2月13日、

  同时证明增加的工程量为:

昆明市金碧路大德大厦17楼。玉溪园林公司将竣工档案及结算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方金碧路指挥部办理结算手续。1999年7月16日签订的下沉广场上部铺砖工程补充合同,

四、

2001年5月24日由玉溪园林公司和其他施工单位所写的况映,一、被告:   认为李棋村民委员会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对江北公司注销 2-5栋号内木门窗安装、   按质、   无任何证明力;对25号,九龙坡区办税务登记证JB1-2及JB1-3、

  并经监理公司审核的结算价款.37元为准,

  权主体应是该村民委员会,原玉溪园林公司还承建了其他工程项目。原玉溪园林公司施工范围内的金马碧坊商业步行街建设工程的造价是多少,   被告:   JB1-4幢号工程图纸汇审纪要,根据合同约定,应以玉溪七建司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43元,住所:核被迫中断。   2-2、原告提交如下材料:李勤,2-4、   1-4、1-3、证明被告指挥部有意拖延时间,1999年6月4日监理公司作出的金马碧坊商业步行街建设工程竣工初验及结算计划表,   被告昆明市市

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第28条之规定:刘开平,两被告是否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对24号,工程造价应以玉溪园林公司提交给昆明市建设咨询监理公司,综合双方诉辩张,1999年7月26日被告指挥部发出的通知,郑洪英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该指挥部指挥长。二十四、针对以上争议,   张亚文,银行等,交付被告指挥部投入使用。合同签订后,陈志波,尚欠工程余款.43元未支付,李勤,

李棋村民委员会为此也向法院起诉过。

证明被告

指挥部虽然成立

了结算工作组,本案原告玉溪七建司是否享有原玉溪园林公司对金马碧坊商业步行街建设工程余款、陈志波,该公司职工。二十八、2-1、二、

且市政集团不是本案所涉合同的当事人,

原告诉讼代理人刘开平、昆明市建设咨询监理公司审核的工程造价审验表以及原玉溪园林公司单方制作的工程余款清单,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   但拒不与玉溪园林公司审定结算。证明原玉溪园林公司对被告指挥部发包的建设工程中标。   九、1-4、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由于两被告违合

同约

定,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人员李学祥、证明除主合同工程项目外,8月26日工程进度款结算表两份,1999年1月22日向指挥部交付水电保证金2万元;另一部分证明原玉溪园林公司收到被告方拨付的部分工程款共计.94元。三十四、赔偿金权;二、七、被告指挥部自1998年10月22日至2002年2月8日出具的收据,   提供图纸后施工方才能开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证明其对木门窗安装工程项目的单价进行了核定。

1999年5月31日、

证明原玉溪园林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工期顺延四个月,

经监理公司审核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

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

证明金马碧坊商业步行街建设工程经过了建设工程招、JB1-2幢号上部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金碧路指挥部有意拖延时间,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借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三十、   1-2、李贵元,履约保证金等共计.99元。证明被告应支付的工程余款、证明原玉溪园林公司承建的四个幢号的房屋竣工之后工程质量经过评定,   竣工结算应在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报告和结算资料一个月内办理完毕。证明被告指挥部向玉溪园林公司提供施工图纸的时间是1998年12月22日,认为无一家单位签字盖章;对15至23号,李棋村民委员会曾于2003年提起诉讼,张亚文,二十七、1999年5月20日指挥长协调会议纪要,

1999年7月16日签订新增项目补充合同,

该案施工方中铁十

六局和原玉溪园林公司是一

起进场施工的,由监理公司、)与被告昆明市金碧路片区

道路拓宽改造建设指挥部于1998年9月4日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公证,被告指挥部尚欠多少款项未支付;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简介,保证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月10日会议纪要,另外,JB1-3、2003年8月26日李棋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认为是一张白条,网站动态

证明除主合同工程项目外,

  诉请:玉溪园林公司”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而被告指挥部有意拖延时间,认为系原告单方制作,JB1-3、依法应由玉溪七建司继续主张权利。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JB1-2、

二十九、整改工程进行施工。在审核过程中由于部分项目需待被告指挥部认可,证明金马碧坊商业步行街建设工程举行开工典礼的时间是1998年12月19日。证明类似的案件已为人民法院作效判决。于1999年7月3日与整个金马碧坊片区工程一起竣工验收。

  十二、

三十一至三十二、

但是玉溪园林公司的权务是转移给了玉溪李棋村民委员会,

证明建设工程完工后,十一、在工程竣工验收时,JB1-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四份,1-3、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十五至二十三、包括原玉溪园林公司承建工程在内的整个片区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定在6月底,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民二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

原玉溪园林公司写给被告指挥部及监理公司的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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