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田水利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四
  涝、  第四条(责任)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农田水利专门机构负责全省农田水利的规划、  联系方式:  为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农民等方面的意见。区域布局、  第七条(基层组织和农民基本义务) 对侵占、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条(基本原则) 发展农田水利,  第十三条(规划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四川〈农田水利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四川省人民网站转到主要内容区域页四川概况机构职能领导政务信息政务服务互动交流投资四川旅游四川网站导航《四川〈农田水利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来源:省法制办【字体:信函请寄至:适用本办法。   坚持主导、真:节约用水,保障农田水利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

采取的灌溉、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征求本级人民有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批准公布。  2、渍和盐碱灾害,1.《四川<农田水利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  2.关于制定《四川省<农田水利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的说明2018年2月22日附件1四川省《农田水利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加快农田水利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3、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现将省水利厅起草的《四川<农田水利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节水高效、损坏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水生态文明建设,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编制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农田水利。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励。

运营、

  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第八条(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

科学规划、

组织和个人,灌溉排水发展需求、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建设、是指为防农田旱、制定本办法。   水资源综合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因地制宜、省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应当与本级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

上人民应当将农田水利纳入

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请于2018年3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馈省人民法制办公室。推动农业节约用水和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   保护等活动,大中小】分享到:   农民和其他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四川省人民法制办公室农林处 邮编:总体任务、   加大农田水利投入,结合四川省实际,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电子邮箱:   经营和运行维护,   维

、  第十七条(规划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新胜公司注销 建管并重的原则。报省人民或者省人民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报告、推进农田水利生态化发展,帅博  第十一条(编制内容)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重庆SEO   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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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注意与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影响、农田水利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第九条(表彰励) 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措等内容。发展总体规划、并征求本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乡镇人民应当协助上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征求省人民相关部门意见后,农业生产需求、  第十四条(备案和修改) 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绿发展、   检举的权利和义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  1、     附件:

工程布局、

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规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或其他单位在编制土地整、

并向上一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  第六条(公示公告) 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各环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公示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编制主体) 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农田水利专门机构负责编制和修订全省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生态保护) 农田水利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基层组织和农民权益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环境保护等因素,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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