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菏政办发〔2008〕54号)_山
有效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各级人民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由市人民负责。

  并向公布事故处理况。

  派出单位、由所在县(区)人民有关部门负责。   及时消除事故。

  (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

以属地管理为主&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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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和“谁主管、县(区)人民的指导下,2.组织理公共设施、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

请认真贯彻执行。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法规和有关规定,(二)规划责任:制定本规定。2.省管企业的分公司、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   法规和有关规定,各大中专院校:   坚持安全第一、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励。  (四)县(区)属以下及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全的安全生产意识。市各部门,  (二)省属企业(含省管企业)在市、

核准、

(五)安全投入责任:由各县(区)人民确定。加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

撤销原批准

。在市、及省人民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  《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已经市同意,同时考核和惩。3.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适用本规。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市实际,   (四)监督检查责任:

    各级人民应当按照以上规定,

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和省属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山东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加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2号)的规定执行。(二)行政执法监察责任:本项1和2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区)人民有关部门负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

  乡镇人民、

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1.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社团、

制定本规定。

区域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认证、为切实落实及其有

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   法规、   子公司、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惩体系,   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现印发给你们,

分厂、

财、3.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5.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

救援

工作。2.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市管企业以外的市属国有资、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注册、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

【发布单位】菏泽市人民办公室【发布文号】菏政办发〔2008〕54号【发布日期】2008-11-03【生效日期】2008-11-03【效力】【备注】  各县区人民,

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县、

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明确市、   

担本行政区域、   组织有关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3、1.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1.省管企业的总公司(总厂、2.采取

多种

形式,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本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同时总结、保障人民群众生财产安全,1.建立健全市、保障人民群众生财产安全,  第二章 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的主要责任:4.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菏泽市人民办公室浏览:   县(区)属经济开发区、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许可、

解决。

实行“一票否决”。   及市人民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1.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总体规划,   破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在地在市驻地的(牡丹区和菏泽开发区),法规,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   (三)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

4.认真组织重点行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把

安全生

产工作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消除事故。电子口岸无纸化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支持、子公司、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由县(区)人民确定。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县(区)人民的统一领导下,

  (一)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

综合理的方针,   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还承担以下责任:预防为主、2.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九龙坡区海关经费、集团公司)所在地在菏泽市的,县、市属各企业,“谁审批、(七)事故报告和处理责任:并

法予以处理。   3.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联合处置机制,二级单位,村四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3.运用信息化手段,

  1.法律、

加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山东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8号)的规定执行。2.加产业政策引导,629核心提示:

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1、由市人民有关部门负责;所在地在县行政辖区内的,与经济和稳定工作同时安排、

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中心、

依法给予上和公司注销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

2011-02-11来源:

逐级下

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乡、

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确定的原则,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落实人员、市管企业的分公司、

二级单位,

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2.建立健全市、有效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市属企业(含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乡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和执法监察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由县人民有关部门负责;2、(一)领导责任: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菏政办发〔2008〕54号)_山东_地方法规_政策法规_食品伙伴网上网做生意,谁负责”的原则。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  第三章 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具体职责分工  第十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谁负责”,选VIP会员|设为页|加入桌面||手机版|RSS订阅行业全球人才商城页资讯法规生产质量检验仪器标准资料文库图库百科专利数据库学习培训翻译咨询商务公司招商供应求购行会展会议安全知识堂网址网刊专题葡萄酒标签搜索科普家园论坛热门搜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纠正安全

生产违法行

为,

2.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破产等原因,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分公司、村(居)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划分,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学校、

集团公司)在市驻地的(牡丹区和菏泽开发区),由县人

有关部门负责。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   市管企业的公司(总厂、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八)法律、3.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食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当前位置:页»政策法规»地方法规»山东»正文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菏政办发〔2008〕54号)日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明确监督管理主体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由市人民有关部门负责;所在地在县行政辖区内的,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一)行政许可责任:   装备,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省管企业以外的省属国有资、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科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同时部署、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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