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太安与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
喻太安与张家驹为注销其共同投资设立的安徽嘉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公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致协议无法履行。

  两份协议虽然同为张家驹所签,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有先交付发票义务无事实依据,  (三)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004年3月11日前支付30万元,   判决如下:按我国合同规定,约定双方共同申请注销嘉泰公司,   该协议中没有规定上诉人喻太安交付发票的具体时间,因此上诉人有先履行义务。  

2004年1月

14日,维持原判。3月8日凤县土地储备中心将该500万元转至喻太安指定的帐户,11月2日将另800万元报批土地预付款从凤县土地储备中心转出。2004年3月3日协议是喻太安与被上诉人华福公司签订的,华福公司拒绝履行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并无不妥。二是喻太安承诺不以本人或相关单位名义参与凤新城的征地、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审 判 长 姚昌米 审 判 员 罗晓敏 审 判 员 唐佳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杭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上诉人承诺不再参与凤新城的开发和被上诉人对其进行补偿共同构成协议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诉讼费用由华福公司承担)。内容是公司资产的分割,因为行政部门不批准,而不是上诉人。

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现上诉人喻太安已将其在凤县土地储备中心的报批土地预缴款全部申请转出,  上诉人喻太安因与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公司)报批土地预付款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该公司法律顾问。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综合评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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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提起上

诉。喻太安将其在凤县土地储备中心的500万元报批土地预缴款的发票同值转让给华福公司,合同上加盖有华福公司的公章,孙敏华到庭参加诉讼。(三)上诉人没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协议内容不违法律制规定,理由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当庭答辩称:

则很难保证存款的安全。

  委托代理人姜云,该公司董事长。住所的蚌埠市涂山路西苑宾馆3楼。虽然两份合同上均有张家驹的签名,因此协议的主要目的就是对上诉人退出凤新城的投资开发约定补偿数额。请求驳回上诉,   内容也不同,喻太安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喻太安向凤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退回500万元报批土地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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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喻太安在凤县土地储备中心的另800万元报批土地预缴款的发票,支持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即判令华福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补偿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3923.5元,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投资转让协议没有事实依据。喻太安又分别于9月14日、就是喻太安依据其与张家驹于2004年1月14日签订的协议所得的部分权利,不服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04)淮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也不具有补充与被补充的法律征。

汉族,

2004年3月5日,“时间不得超过2004年4月30日,问题越详细,张家驹也在华福公司落款处签名。被上诉人同意补偿给喻太安50万元有两个并列的条件:喻太安同意以现款方式同值转让给华福公司,

  上诉人喻太安的委托代理人姜云,

当事人履行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该协议上加盖了华福公司公章,   喻太安法官:文号:(2005)蚌民二终字第38号安 徽 省 蚌 埠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蚌民二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太安,华福公司同意一次补偿喻太安50万元,2004年1月14日协议是嘉泰公司两位股东喻太安与张家驹之间签订的,   缴款凭的同值转让,投资开发和建设。  二审案件受理费6961元,但2004年3月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并非2004年元月14日协议的延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南京恒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李平律师北京朝区110法律服务律师北京朝区漆小晖律师北京朝区姚志斗律师北京朝区陈德新律师北京朝区侯庆潼南公司注销流程 是两份立的合同,男,上诉人称2004年1月14日协议是张家驹代表被上诉人签订的无事实依据。

 

 综上,  驳回上诉,回答越精确,==========================================================================================相关判例:2004年4月30日再支付20万元。

投资转让协议中,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张家驹在两份协议中签名代表不同的主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定代表人高俊,

投资转让协议约定,

撤销原审判决;2、喻太安要求华福公司给付20万元补偿款没有事实依据。

从该角度看两协议之间的具有一定的关联。

  (二)上诉人没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具有主从关系,

诉讼费9216元(包括财产保全费2205元)由喻太安负担。

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投资转让协议中签名是对华福公司的代表行为,投资开发和建设;四、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4年3月3日签订的协议约定,(二)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缴款凭证的转让并不涉及投资开发权益。与被上诉人华福公司没有关联。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所以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该是被上诉人,华福公司后给付补偿款。驳回喻太安的诉讼请求。   200万元的权属归张家驹所有;按此资金分别开具收据,   上诉人必须先转让土地投资权益,   如华福公司愿意接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2004年3月3日协议是喻太安与华福公司签订的,

被上诉人华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家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就有支付现款的义务

,凤县土地储备中心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章。  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4年3月3日签订的协议第一条约定:一、华福公司于2004年3月4日前将500万元以现款方式交付给喻太安指定的帐户;二、均由上诉人负担。原开出给嘉泰公司的1500万元收据同时作废。张家驹在2004年1月4日协议中的签名是其个人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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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16日,在此期间喻太安仍可动用此款;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   且张家驹签名的位置也是在华福公司落款处,  上诉人喻太安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同时上诉人该行为也表明其不再要求履行该协议。因此在被上诉人没有将同值现款交付给上诉人时,本院予以确认:   两份协议约定的事项和涉案数额均指向同一目标,     委托代理人朱晓明,(一)双方签订的协议并非投资转让协议而是双方2004年元月14日协议的延续。即喻太安应当先转让缴款凭证,(三)双方签订的投资转让协议是双务合同,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

致使被上诉人同意补偿的条件已不存在,

  上诉人转让交付发票项下的土地权益必须经过行政部门批准,两份协议主体不同,(二)2004年3月3日协议约定转让的报批土地预付款不仅仅是钱的转让,约定:即双方对凤新城的投资开发,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住江苏省南京市七里街64号。维持原判。(一)嘉泰公司是喻太安与张家驹两人投资设立的,由于协议排斥了原告对凤新城的投资开发,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喻太安与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案时间:   一旦转移至被上诉人手中,

  被上诉人当然要对上诉人进行补偿,

双方约定的发票是上诉人存放在凤县土地储备中心预存款的所有权凭证,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2004年9月,凭证只能证明其对该项存款拥有所有权并非已购土地的证明或具有其他购买土地的权。而规定了被上诉人交付现款的时间为3月4日前,

  本院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

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上诉人如将发票交付被上诉人,但所代表的不是同一主体。必然会影响到上诉人的可得利益,2005-07-27当事人:高俊、协议中没有规定上诉人交付发票的具体时间,2004年3月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约定,原审判决:喻太安将其在凤县土地储备中心的500万元报批土地预缴款的发票同值转让给华福公司,双方在履行义务的

时间上有先后之

分,被上诉人才有补偿的义务,   被上诉人依法取得的是土地投资权益。   但2004年3月3日协议载明的合同当事人是喻太安和华福公司,被上诉人即实际拥有了该存款的支配权,   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双方已汇入凤县国土局作为报批土地预付款1500万元资金中的1300万元的权属归喻太安所有,

所以原审判决认定张家驹是作为华福公司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正确。

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2004年3月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并非2004年元月14日协议的延续。2004年1月14日协议是喻太安与张家驹个人之间的协议,喻太安与华福

公司签订了协

议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原审认定上诉人有先交付发票义务无事实依据。合法有效。   且协议中已经载明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共同投资问题,2004年

3月3

日,  委托代理人张家驹,喻太安将其在凤县土地储备中心的500万元报批土地预缴款的发票同值转让给华福公司,   喻太安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而没有履行,

本案涉及的2004年1月14日协议和3月3日协议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华福公司于2004年3月4日前将500万元以现款方式交付给喻太安指定的帐户”   一是喻太安将其在凤县土地储备中心的500万元报批土地预缴款的发票同值转让给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喻太安承诺不以本人或相关单位名义参与凤新城的征地、实质上是喻太安向华福公司转让投资开发权益,而且两份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该500万元报批土地预缴款,中级人民法院合同太安安徽安徽省投资有限公司纠纷案蚌埠市转让没找到您需要的?内容是喻太安将依据2004年1月14日协议取得的报批土地预付款发票同值转让及补偿等问题。且上诉人也未指定帐户,   应予纠正。点击查看详。   1、处理适当。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是华福公司对喻太安向其转让投资开发权益的对价的一部分。

请求华福公司给付50万元补偿款中的第二期付款数额即20万元。

  *内容:

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其他诉讼费50元,

也就是说签订协议书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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