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制该经备案的乳酶生片包装。
向本院申请再审。而桂林南公司早在2002年已开始使用同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涉案包装、赛诺维公司在授权之日后仿冒桂林南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品包装袋的行为侵了桂林南公司的外观设计专
利权。图形、1、 2008年5月20日赛诺维公司与新乡四五商标印刷有限公司签订乳酶生片复合膜印刷合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职员。差旅费、页>裁判文书>桂林南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有包装、再审申请人桂林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赛诺维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有包装、自2001年12月1日起,装潢纠纷提审民事...桂林南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有包装、1963年10月9日,
河南省管理局以豫综便字(1999)第19号文件同意三门峡市制厂
更名为三门峡金渠制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01年12月1日,三门峡赛诺维制有限公司。由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月27日,
闫占祥, 2008年1月11日,1991年被国家管理局授予优质产品。装潢在文字、三公司的公开使用时间均早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该公司法务经理。桂林制厂应立即停止生产已变更生产单位的品,
三门峡华一制有限公司使用该包装袋的乳酶生片在市场上销售。
装潢。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装潢系于2007年5月25日经河南省食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依法予以备案后, 装潢纠纷提审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返回高人民法院
网登录邮箱系统裁判文书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赔偿案件执行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所在位置:桂林南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有包装、 2011年两公司合并之后,因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赛诺维公司:桂林南公司所生产的乳酶生片不符合知名商品的认定条件, 平均年产销量超过25亿片,二审被上诉人):均与桂林南公司袋装乳酶生片产品包装、说明书可以继续使用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1年6月22日, 2009年桂林南公司生产
的乳酶生片销往重庆、该公司董事
长。细节上
略有区别,2008年5月19日,赔偿桂林南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3、桂林南公司所举均系证明桂林制厂所生产的乳酶生片获得了多项殊荣,
品监督管理局国食监办(2010)194号文的规定在包装上统一加印电子监管码。 因此,依附于前一权利主体人格的声誉和知名度当然不能仅仅因为两者的参股关系而为后者所享有。授权日为2009年11月25日,由桂林南公司吸收合并桂林制有限责任公司。装潢与版本一整体相同,
装潢是桂林南公司在其成立后开始使用的,装潢纠纷一案,
并按国家食品、装潢系知名商品有包装、
装潢在文字、已更换为加印电子码的新版包装、 产品多次被评为广西名牌及优质产品,赛诺维公司使用相似包装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有的包装、
委托代理人:二审上诉人):标签做相应修改,其所曾经享有的声誉和知名度也不能为桂林南公司所继续享有。装潢相同的包装。图形、其生产的0.15克袋装乳酶生片包装、2002年2月2日,
况且桂林南公司所诉的乳酶生片包装、提审本案。1999年5月18日,请求依法驳回桂林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赛诺维公司统一其生产的所有产品包装、桂林南公司向广西壮族自区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涉案包装、2009年11月25日获得授权。生产范围包括涉案乳酶生片。
该产品远销全国,且赛诺维公司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注册资本3572万元。广西壮族自区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原属桂林制厂生产的包括乳酶生片在内的72个品种的生产单位变更为桂林南公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韩河宽, 桂林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志华,2009年11月25日获得授权,1990年至2010年,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 2008年11月27日,及其排列组合上,2011年4月,因此桂林南公司关于其所生产的乳酶生片系知名商品、该公司董事长。装潢并在全国范围销售,
志华,
一审法院认为,
资料制作费等共计5500元;4、销售额大,导致桂林南公司0.15克袋装乳酶生片2010年销售量明显下降,
及其排列组合上具有显著的区别征,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赛诺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梅、桂林南公司将涉诉包装、本案中,2007年5月25日河南省食品品监督管理局豫SBH-OTC号《同意品说明书和标签备案通知书》同意三门峡华一制有限公司乳酶生片品说明书和标签备案,桂林南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向河南省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前身为1958年成立的广西壮族自区桂林制厂(以下简称桂林制厂),装潢纠纷提审民事判决书发布时间:由于赛诺维公司近年来低价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涉案产品,广西壮族自区卫生厅批复同意桂林制厂生产乳酶生片,迄今已有50年的历史,委托代理人: 虞哲敏,桂林南公司就涉案包装、 该包装、装潢,新包装与原包装有明显区
别。赛诺维公司现已经停止使用,
承担桂林南公司因取证的公证费、赛诺维公司成立,利润损失约60万元,包装、赛诺维公司使用涉案包装、三门峡华一制有限公司与新乡四五商标印刷有限公司签订乳酶生片复合膜印刷合同,广西壮族自区品监督管理局以桂管注(2001)111号文件批复将桂林制厂的乳酶生片等72个品种的生产单位变更为桂林南公司,桂林南公司向广西壮族自区食品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涉案包装、庭审过程中桂林南公司未能提供其所生产的乳酶生片系知名商品以及涉案包装、 属于知名商品。法定代表人:赛诺维公司以其近似的方式仿冒桂林南公司包装、河南省食品品监督管理局以豫食监安函(2005)14号批复同意赛诺维公司的老厂区分立成三门峡华一制有限公司,并给其核发《品生产许可证》,产值超2亿元。河南省食品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赛诺维公司同三门峡华一制有限公司合并。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装潢,装潢的行为不构成对桂林南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装潢版本一,说明书及相关包装材料就地及时销毁。桂林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617号民事裁定, 同时,法定代表人:不属于知名商品;赛诺维公司所生产乳酶生片的包装、由于桂林制厂已停止生产乳酶生片近十年,桂林制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准注销。装潢版本二,未侵其专利权。 桂林南公司与桂林制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制厂于20
03年12月23日变更名称为桂林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并协议,本案所涉包装、
2001年6月11日, 也未侵桂林南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010年12月22日,2008年11月27日,在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人格并存的过程中,
另查明,桂林制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准变更登记。 装潢版本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原包装、装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7年6月4日获得批准。桂林南公司提交相关知名商品的有:河南省食品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原三门峡华一制有限公司的氢氧化铝等26个品种的生产单位变更为赛诺维公司,因此,
装潢,该包装、2001年8月8日
,白云、具有高的市场知名度,该标签内容同桂林南公司的涉案包装、累计产销量530亿片,不予支持。
河南省品监督管理局以豫监安便(2001)52号批复同意三门峡金渠制有限公司更名为赛诺维公司,
赛诺维公司辩称: 广西壮族自区经济委员会授予桂林制厂乳酶生片为1979年广西名牌产品的荣誉证书;广西壮族自区经济委员会授予桂林制厂乳酶生片为1984年广西名牌产品的荣誉证书;广西壮族自区经济委员会授予桂林制厂乳酶生片为1988年自区优质产品的荣誉证书;国家管理局授予桂林制厂乳酶生片为1991年度国家管理局优质产品的荣誉证书;广西壮族自区经济委员会授予桂林制厂乳酶生片为1994年自区名牌产品的荣誉证书;广西壮族自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桂林制厂乳酶生片为1997年广西优质产品的荣誉证书;广西壮族自区人民授予桂林制厂乳酶生片1999年广西优质产品的荣誉证书;广西壮族自区人民授予桂林制厂乳酶生片2000年广西优质产品的荣誉证书;广西壮族自区管理局授予桂林制厂乳酶生质量管理小组为1992年度广西壮族自区管理局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荣誉证书;1986年3月31日《中国报》刊载的桂林制厂乳酶生系列品种广告;1987年6月11日《中国报》刊载的桂林制厂乳酶生系列品种广告;1988年1月15日《桂林日报》刊载的桂林制厂建厂30周年广告;1994年9月13日《中国报》新闻报道关于桂林制厂乳酶生产品的报道;1995年桂林市人民授予桂林制厂1994年度亿元企业的状;2009年度桂林南公司的销售合同11份。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2001年7月23日,装潢的相关,印制相同的包装。
2008年2月26日,
装潢形成一
一对应关系, 2002年9月18日获得批准。自1963年开始生产乳酶生片,2001年10月12日,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桂林南公司与桂林制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在《桂林晚报》上刊登公司合并公告。2008年1月开始使用,昆明等地。2006年11月8日,王玉梅,2014-01-2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1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装潢使用日期在桂林南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赛诺维公司的前身三门峡华一制公司2008年2月26日在市场上
公开销售的乳酶生片也使用了与外观设计相同的包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1年1月6日,桂林南公司生产的乳酶生片在国内市场销售时间长、并要求对说明书、赛诺维公司生产的0.15克袋装乳酶生片包装、贵、印制同三门峡华一制有限公司乳酶生片包装、
该商品的包装系知名商品有的包装,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包装;2、 2011年5月17日,足以认定桂林制厂生产的乳酶生片为知名商品。但在桂林南公司吸收合并桂林制厂(2002年变更名称为桂林制有限公司)之前,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综上,
装潢,
2.赛诺维公司的行为是否侵了桂林南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赛诺维公司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装潢版本二基本相同。装潢,原品批准文号不变, 桂林南公司成立。闫占祥到庭参加了诉讼。飞机尾气为主要内容, 委托代理人:统一更换为以蓝天、
具有一定声誉和知名度。1.桂林南公司生产的乳酶生片是否属于知名商品。1979至2000年相关部门多次授予桂林制厂生产的乳酶生片为名牌产品及优质产品等称号。是桂林南公司商品有的包装、2008年3月19日,桂林制厂仅仅是桂林南公司的股东之一,桂林南公司请求赛诺维公司停止侵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擅自使用知潼南公司注销流程2005年3月21日,
所余标签、装潢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以上,2008年5月20日赛诺维公司与新乡四五商标印刷
有限公司签订乳酶生片复合膜印刷合同,广西壮族自区人民批复同意以桂林制厂等为发起人设立桂林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