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股份: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美好贸易、)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报告

内,   《证券法》”)。担任发行人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

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关联公司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记载,

《律师工作报告》”   税务、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受到过工商、   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采购和销售等方面的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佳园地产与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立的关3-3-1-5联交易。管理,   。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09)第009号《关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2009年度审计报告》”由于佳园地产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嘉禾建材”《馈意见》”田家玉不参与嘉禾建材的具体经营、   嘉禾建材、   采购和销售等方面的况根据嘉禾建材及田家玉的确认,佳园地产的实际控制人田家玉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因此嘉禾建材和佳园地产与发行人不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佳园地产及田家玉的确认,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在此同意,

鉴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截止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中准审字(2010)1008号《审计报告》(下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经营、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以及《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和中准专审字(2010)100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下称“如有任何违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   中国证监会”   )接受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嘉禾建材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十)题之第1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佳园地产均不从事门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墙业务,)及证监会的要求,目前佳园地产已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嘉禾建材目前主要从事建材销售和进出口贸易业务,

  嘉寓股份: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_嘉寓股份()_公告正文_财经_凤凰网公益|文化|佛教|媒|杂志|爱玩|中手机凤凰网加入桌面站内站内站外证券汽车页资讯台湾评论财经汽车科技房产娱乐星座时尚体育事历史读书教育健康亲子游戏城市论坛博报微博·纪实·凤凰卫视新闻评论专栏产经消费专题基金理财银行保险外汇期货贵金属收职场管理3G企业人物日历股票行数据研报大盘公司机构评级主力荐股图解新股港股美股创业板排行滚动百科马股吧博客提点意见股票行行走势大单追踪资金流向持仓成本龙虎榜大小非解每日行每周行每月行基本信息公司简介股票简况股东股本股东户数股东明细流通股东公司高管高管成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数据业绩预告财务简况财务指标资产负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分红派息分红派息记录分红派息预案公司公告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发行上市发行计划发行结果上市况增发新股相关资讯公司新闻相关新闻相关帖子相关博客研究报告个股综评嘉寓股份()公告正文嘉寓股份: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公告日期2010-08-13关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京天股字(2009)第009-5号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

各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1嘉禾建材销售建筑材料、《法律意见书》、嘉禾建材和佳园地产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立的关联交易。   目前田家玉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田家玉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实际控制人

对嘉禾建材和佳

园地产在经营、因此,综上,   田家玉承担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6题“嘉禾建材自2004年未再从事门窗幕墙业务,《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管理、佳园地产自设立以来一直未实际从事具体业务经营,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实际控制人对北京东方嘉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于2009年9月29日下发了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馈意见通知书》(下称“   )和北京瑞和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田家公司注销 田家玉未对佳园地产在经营、3-3-1-41、税务、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说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立的关联交易,

佳园地产”

佳园地产自设立以来一直未实际从事经营业务,

)。

目前主要从事建材销售和进出口贸易业务,披露注销过程中相关企业佳园地产、   根据佳园地产及田家玉的确认,)、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解释或说明,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是否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佳园地产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

  )在经营、嘉禾建材和佳园地产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立的关联交易。二、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律师出具京天股字(2009)第009-4号《关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的聘专项法律顾问,发行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管理、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馈意见》的补充核查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因此嘉禾建材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管理、

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下3-3-1-3称“

嘉禾建材经营、

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田家玉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和京天股字(2009)第009-1号《关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   )委托,   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采购和销售等方面投入任何精力。经本所律师核查,1、《管理办法》”

管理、

田家玉的家庭成员对嘉禾建材实施控制,。(2)嘉禾建材和佳园地产与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立的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不会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在发行人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田家玉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采购和销售等业务由其经营管理团队负责。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对于《馈意见》需要进一步补充说明的部分问题,香港嘉寓的进展况,   《2009年度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

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嘉禾建材、

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受到过工商、   本所律师根据《馈意见》的要求,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第8题“   嘉禾建材和佳园地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立的关联交易(1)嘉禾建材和佳园地产与发行人不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根据嘉禾建材、基于上述,佳园地产的实际控制人田家玉已做出以下承诺,   对需要律师补充说明的问题出具京天股字(2009)第009-3号《关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

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公司法》”嘉禾建材、。以及是否存在纠纷等问题,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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