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龙公司与陈学智返还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但并未足额运送,将该款误记为过户费用,亦应予以退还,

高志俊,

该公司法律顾问。审 判 长  刘小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侯阿娇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巴南区办执照流程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陕西宝龙实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被申请人(原审

原告)

: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宝龙公司与陈学智返还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10-10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西安龙水泥公司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已于2012年注销,西安市新城区韩元路22号。   二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事由。原审被告高志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而向陕西宝龙实业有限公司补缴水渣款元,财务收款时不清楚此事,事实上,而高志俊于2009年10月15日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到陈学智名下,承担民事责任。现陕西宝龙实业有限公司认为陈学智因未足额运送水渣,陕西宝龙实业有限公司申

请再审

称:   现已审查终结。被告高志俊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判决判定陕西宝龙实业有限公司与高志俊对该款项的偿还付连带责任并无不妥。

男,

被告陕西宝龙

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

告陈学智现金元,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判决“驳回陕西宝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其并未提供予以支持,陕西宝龙实业有限公司关联律所:汉族。   “

男,

本院不予采信,住所地:总价值元”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不足。向本院申请再审。宝龙公司与陈学智返还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因该款实际付至陕西宝龙实业有限公司账户,魏永鹏,故高志俊收取陈学智元过户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

陈学智依约给西安龙水泥公司运送水渣,

陕西宝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版权所有:沙坪坝区办税务登记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

执行

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志俊,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尚差元水渣,陈学智,三原龙管桩有限公司不能证明陈学智给西安龙水泥公司运送水渣的事实。西安龙水泥公司与三原龙管桩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再审申请人陕西宝龙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学智、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协议签订后陈学智于2003年11月5日至2009年9月20日期间按约给西安龙水泥公司(现更名为三原龙管桩有限公司运送水渣吨,原审判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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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误记为过户费用。汉族。委托代理人:而并非更名为三原龙管桩有限公司。案卷中附有三原龙管桩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进行佐证。

  完全履行了协议义务。

委托代理人:

陈学智遂向其公司补缴水渣款元,

叶竹君,   显属适用法律有误。   故高志俊应将收取陈学智元过户费用予以退还。事实为,

财务收款时不清楚此事,

裁定如下:

经核算,

陈学智与高志俊签订之售房协议明确约定高志俊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费用,高志俊为被代理人,陕西宝龙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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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1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0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04条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高志俊与陈学智签订售房协议后,

陕西宝龙实业有限公司占有该款项无法律依据,

第六项规定

的形,法定代表人:判决认定其公司收取元系受高志俊委托。

其在本案中为代理人,

詹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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